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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2012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7-21 15:47:17 熱度:309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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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
      印發《2012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
      煤安監辦〔2012〕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年度工作要點,現將《2012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及時上報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2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
      2012年煤礦安全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總要求,以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載體,以落實責任、打非治違、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撐、基礎管理為主要措施,全面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實現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以煤礦安全生產的新成效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根據上述總體思路,突出抓好以下9個方面、38項重點工作:
      一、嚴格監察監管執法,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
      1.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總局“兩報一站”及相關媒體,大力宣傳煤礦安全監察監管系統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的好做法,積極參加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主題的第十一個安全生產月活動,及時宣傳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動,宣傳典型經驗和先進人物,努力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2.狠抓措施落實。督促各地細化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的措施,把國務院《意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按照總局統一部署,對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3.強化監察監管執法。嚴格執行執法計劃,開展“三項監察”,落實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繼續推廣集中、解剖、示范和異地監察等執法方法,強化對煤礦重大隱患的跟蹤執法,提高執法效果。
      4.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落實煤礦企業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監管監察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規范煤礦安全生產秩序
      5.健全“打非”機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日常執法、重點執法和跟蹤執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6.突出“打非”重點。以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關閉后又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開采,停產整頓以及新建技改、資源整合、兼并重組煤礦為重點,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7.強化“打非”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進一步落實停產整頓、從重處罰、關閉取締、嚴格問責等“四個一律”措施。
      三、強力推進先抽后采、綜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礦瓦斯防治
      8.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辦法》,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經評估不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要堅決停止生產,提請地方政府關閉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對其整合或重組。
      9.落實瓦斯防治主體責任。貫徹落實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要求,督促煤礦企業進一步落實瓦斯防治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健全瓦斯防治制度,確保瓦斯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到位。
      10.落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監督煤礦企業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特別是認真制定開采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并嚴格組織實施,確保在區域性消除突出危險后再安排采掘作業,切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
      11.強力推進瓦斯抽采達標。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自評估制度,把瓦斯抽采達標能力作為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重要約束性指標,組織開展瓦斯抽采達標監督檢查,切實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實現抽、掘、采平衡。
      12.強化瓦斯防治現場管理。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強化通風、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嚴格監督檢查,落實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和停產整頓制度。
      13.組織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嚴格執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嚴格瓦斯等級鑒定程序和標準,認真做好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四、加大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提高煤礦本質安全水平
      14.堅持嚴格準入和有序退出。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煤礦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繼續淘汰落后煤礦和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等,進一步優化煤炭產業結構。
      15.規范企業兼并重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要求,按照盡量減少開發主體的要求,督促指導參與兼并重組的各方,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16.積極推動整合技改。督促指導各地貫徹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精神,嚴格技改審批手續,按程序、按標準組織實施技改工程,從源頭上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五、強化基層基礎工作,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7.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互檢活動,未達標礦井要停產整頓,已達標礦井要鞏固提高,實現崗位、專業和企業動態達標。
      18.認真抓好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大班組安全建設新典型、新經驗的推廣力度,推進煤礦企業落實班組安全建設規劃,完善班組安全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
      19.強化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健全完善煤礦安全培訓體系,建立一批煤礦安全培訓教育示范基地,提高全員培訓、技能培訓、重點崗位培訓質量,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能。
      20.加強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修訂《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辦法》,指導推動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生產能力核定工作,控制開發強度,嚴禁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21.監督檢查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推動省市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駐地中央企業煤礦的日常監管;落實統計分析制度,定期組織交流分析,提升安全監管水平;適時組織督導調研,檢查指導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22.認真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總結推廣神華集團安全生產經驗,加大對神華寧煤班組建設、淮南礦業集團瓦斯治理、廣西百色小煤礦機械化等典型經驗,以及山西、河南、河北和內蒙古等地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經驗的推廣力度,引導推動全系統學習先進經驗,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水平提高。
      六、強化專項整治,全面深化煤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
      23.健全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嚴格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在中央企業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率先建立重大隱患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到隱患排查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24.開展煤礦重大災害專項整治。推動地方政府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全面落實災害防治計劃和防范措施,督促煤礦企業認真抓好礦井瓦斯、水害、火災和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防治工作,并開展專項督查,對整治效果進行評價,確保整治到位。
      25.大力推行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推行《煤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規范》,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體系,制定科學嚴謹的隱患排查標準,建立清晰明確的責任制度,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26.強化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牢固樹立“瓦斯超限是事故,粉塵超標也是事故”新理念,建立健全煤礦職業危害申報、職業衛生“三同時”、技術服務等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煤礦職業危害專項監察,著力推進煤礦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七、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27.繼續深入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健全“六大系統”建設規范、標準,組織開展規范宣講和技術服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完成建設完善任務。
      28.深入開展煤礦安全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組織好國家“十二五”規劃科技支撐項目“深部及中小煤礦災害防治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的實施工作,積極推廣廣西右江礦務局等企業采用雷達探水設備加強水害防治的成功做法,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29.加快示范礦井建設。建設煤礦瓦斯、水害和沖擊地壓防治技術示范礦井,探索不同地質條件下煤與瓦斯共采模式,發揮區域示范引導作用。
      30.加快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充分發揮政策導向扶持和典型經驗示范帶動作用,認真落實《關于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行〔2010〕178號),推動各地落實發展規劃,力爭年底前小型煤礦采煤機械化和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45%和70%以上。
      八、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加快建設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31.繼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進一步研究制(修)訂《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煤層氣開采安全規程》等規章標準,出臺《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適時啟動《煤礦安全規程》的修訂工作。
      32.不斷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繼續研究制定小型煤礦機械化改造措施,出臺煤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推動地方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的步伐;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督促煤礦企業足額提取、規范使用安全費用。
      33.完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機制。選擇重點地區開展督導調研,尤其對部門間協調等環節進行重點調研督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提高事故按期結案率。
      34.持續加大掛牌督辦、跟蹤督辦力度。對重大事故和非法違法、瞞報謊報較大事故掛牌督辦、跟蹤督辦,及時向社會公告事故查處結果,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35.嚴肅煤礦事故查處。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執行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跟蹤督導“四項制度”,著力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九、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效能
      36.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堅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在全系統樹立良好的學習風氣和研究風氣,不斷提高執法素質和履職能力。
      37.提高監察監管效能。強化監察執法與監督指導,堅持監察執法與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技術服務相結合、與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相結合,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38.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不斷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執法有力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隊伍,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更好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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