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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火災防治安全規程詳細內容

      發布時間:2023-07-21 10:59:49 熱度:326 標簽:安全規程,防治,井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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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ㄗ灾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夭蛇^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并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面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三)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予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二百四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百四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系統。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并定期檢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TAG:安全規程,防治,井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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