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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風安全規程詳細內容

      發布時間:2023-07-19 15:27:27 熱度:274 標簽:安全規程,井下,空氣成分,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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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 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 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六)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后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TAG:安全規程,井下,空氣成分,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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