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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3》

      發布時間:2023-07-18 14:47:49 熱度:372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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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诽嵘仨毑捎枚ㄖ匮b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并發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后,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只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松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后都應涂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于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懸掛裝置,不小于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于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于13,運物時不小于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并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沖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溫(-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于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诽嵘龝r,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于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于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制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于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并限期解決。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九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四十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ㄗ灾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后,方準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 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后(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后),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并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鉆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第十章 煤礦救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九十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礦山救護隊員是煤礦井下一線特種作業人員。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四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資質認證,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的時間不少于3h;每季至少進行1次高溫濃煙演習訓練。
      第四百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服務礦井的通風系統圖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等技術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制定預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第四百九十八條 制定需礦山救護隊執行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的安全措施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參加。
      礦山救護隊從事井下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攜帶氧氣呼吸器及相關儀器裝備,并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
      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
      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
      煤礦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
      第五百條 礦井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設立醫療站,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并做好記錄。
      第二節 救護指戰員
      第五百零一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相應的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護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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