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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4》

      發布時間:2023-07-18 14:48:32 熱度:337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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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零二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礦山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其中35歲以下隊員應保持在2/3以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或超齡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五百零三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礦山救護隊員必須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再經過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礦山救護隊員。
      新招收的輔助救護隊員必須經過45天的救護知識基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輔助救護隊員。
      第五百零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2周的再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第三節 救護裝備與設施
      第五百零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其指戰員的最低技術裝備標準應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規定。
      救護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五百零六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必須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并定期保養維護,保持戰備狀態。
      氧氣呼吸器連續3個月沒有使用的,清凈罐內的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更換。礦山救護隊所使用的氫氧化鈣及氧氣,必須按規定進行化驗。氧氣純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應符合醫用氧氣的標準。二氧化碳吸收劑必須每季度化驗1次,確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間。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氧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規定標準,每3年必須進行除銹清洗、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條 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惰性氣體發生裝置等礦山救護大型設備,應每季檢查、演習1次。
      第五百零八條 氧氣充填泵在20MPa壓力情況下不得漏油、漏氣、漏水。充填室內儲存的大氧氣瓶不得少于5個,其壓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氣瓶和充滿的氧氣瓶應分別存放。
      新購進或經水壓試驗后的氧氣瓶,必須進行2次充、放氧氣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隊應具有分析化驗礦井災區空氣成分的能力。
      礦山救護隊應自備礦燈充電室,并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救災用燈。


      第四節 搶救指揮
      第五百一十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并設立地面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救指揮部成員。
      第五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搶救工作具體負責。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斗行動。
      第五百一十二條 礦井發生火、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波及范圍、人員分布、救災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為保證重大事故井下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應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
      井下基地應有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急救員值班,并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備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井下基地電話應專人看守并做好記錄,井下基地指揮員應經常與搶救指揮部、災區工作的救護小隊保持聯系。
      井下救災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測風流和有害氣體濃度;災情突然發生變化時,井下基地指揮員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第五節 災變處理
      第五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值班員必須24h值班。
      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指揮員報告。
      聽到警報后,礦山救護隊必須在1min內出動;待機小隊立即轉入值班。發生的事故為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與值班小隊一起出發。
      第五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指揮員應立即趕到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員必須按事故類別整理攜帶裝備,做好搶救準備。
      指揮員接受任務后,必須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并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嚴禁使用混合小隊。
      第五百一十六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隊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
      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臺全面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壓力的2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
      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條 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于5MPa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后應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偵察。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條 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信號的范圍內;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留不低于5MPa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向所有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行進路線明確,小隊的行進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第五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一)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三)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后應采取的措施,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應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四)偵察行進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五)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六)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七)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偵察。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八)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注留名,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九)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五百二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二)防止火災擴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成危害。
      (四)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五)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第五百二十四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有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全部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
      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條 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條 撲滅硐室火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二)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三)蓄電池電機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救災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二)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在防爆墻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墻。
      (三)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四)火區臨時封閉后,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五)密閉的火區中發生爆炸密閉墻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應在較遠的安全地點重新建造密閉。
      第五百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的時間不得超過表15規定。
       
      第五百三十條 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前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各種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三)穿過支架被破壞的巷道時,要架好臨時支架。
      (四)通過支護不好的地點時,救護隊員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按順序通過。
      (五)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確知人員已經犧牲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五百三十一條 發生煤(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應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仫L井口50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百三十二條 處理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除執行本規程第五百三十一條 外,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五百三十三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并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第三編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五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根據本礦采用的開采工藝和設備制定作業規程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五百三十五條 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應設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第五百三十六條 在露天煤礦內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鐵路線和礦山道路行走的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前后方向來車。躲車時,必須躲到安全地點。
      (三)橫過鐵道線路或礦山公路時,必須止步?t望。
      (四)橫過帶式輸送機時,必須沿著裝有欄桿的棧橋通過。
      (五)嚴禁在有塌落危險的坡頂、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條 未經煤礦企業允許,閑雜人員和車輛嚴禁進入作業區。
      第五百三十八條 移動設備應在平盤安全區內走行或停留;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條 采場內有危險的火區、老空等地點,應充填或設置柵欄,并設置警示標志;地面、采場及排土場內臨時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配電柜、箱、盤應加鎖,并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設備停放場、炸藥廠、爆炸材料庫、油庫、加油站和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和危險警示標志;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特殊路段設警示標;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志。
      嚴禁擅自移動和毀壞各種安全標志。
      第五百四十條 在運輸線路兩側堆放物料時,不得影響行車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條 在爆破區域、巖體變形區域、滑坡危險區域內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條 機械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電纜橫過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機械設備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并定期進行電氣絕緣性能試驗,不合格的及時更換。
      第五百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應安設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并靈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機械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五百四十五條 在大霧、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條 作業人員在超過2m的高空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時,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條 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制
      第一節 臺 階
      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節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穿孔參數設計要求進行,并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6規定。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在作業和行走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鉆架。

      第三節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定。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的有關規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條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應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系制”。
      (三)因爆破發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轟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定。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1.重要工業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筑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征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煤及半煤巖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火區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七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2發導火索長度相同的雷管,導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產廠家、批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人監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二)因地面網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絡斷爆出現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第四節 采 裝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經助手與司旗聯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汽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面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時,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于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半徑以內。
      第五百七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運輸時,2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2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二)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斗挖掘機工作面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開機作業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定發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工作面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斗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斗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開采工藝系統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后,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F象,應向集中控制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發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臺以上轉載機與輪斗挖掘機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掘機挖掘。
      第三章 運輸
      第一節 鐵路運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鐵路運輸設備,必須按設備檢修周期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五百八十九條 鐵路附近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接近限界,必須符合國家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第五百九十條 線路平面及縱橫斷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線路上各種機車運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線半徑應符合表18要求。
      (二)電力機車牽引運行的單行空車下坡線路最大坡度大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條 路基必須填筑堅實,并保持穩定和完好。
      裝車線路的中心線至坡底線或爆堆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m;上裝車線應根據臺階穩定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線路中心至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電纜溝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施,立體交叉處的橋梁兩側應設防護設施。
      第五百九十三條 線路終端外必須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離。
      第五百九十四條 鐵道線路直線地段軌距為1435mm,曲線地段軌距按下列規定加寬: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換軌枕的線路大修地段,按表19規定加寬。
      (二)舊有線路應按表19規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執行表20規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條 直線地段線路2股鋼軌頂面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外軌的超高度的計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軌的超高度,mm;
      v--實際最高行車速度,km/h;
      R--曲線半徑,m。
      雙線地段外軌最大超高不得超過150mm,單線不得超過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地段,不得設在豎曲線地段。道岔應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條 鐵路與公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量按規定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
      (二)平交道口應有良好的?t望條件,并按規定設置道口警標和司機鳴笛標、護欄和限界標志;應按標準鋪設道口,其寬度應與公路路面相同;公路與鐵路應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時,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應按級別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四)道口兩側平臺長度不應小于10m,銜接平臺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則應制定安全措施。
      (五)車站、曲線半徑在200m以下的線路段和通視條件不良的路塹不應設道口。道岔部位嚴禁設道口。
      重型設備通過道口,必須得到煤礦企業批準。
      第五百九十八條 守車(尾車)內必須有緊急制動閥。車輛的制動梁應有防止脫落的保安裝置。
      第五百九十九條 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為6‰下坡道的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因受地形限制,設置安全線有困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條 坡度超過1.5‰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線、避難線嚴禁停留機車、車輛。
      第六百零一條 通勤列車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編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職工乘坐的車輛編入采剝列車。
      (二)通勤車必須用專用棚車。
      (三)通勤列車與尾車間必須有隔離車。
      第六百零二條 關門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在編組時嚴禁有關門車。(二)采剝列車在運行中,允許有1輛關門車,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車、火藥車嚴禁有關門車。
      第六百零三條 影響行車的施工地點,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并設專人防護;未恢復到安全行車的條件時,嚴禁撤除防護。
      第六百零四條 在區間內施工時,應在區間兩端外各50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在不小于100m處(復線不小于200m)派專人顯示停車信號。
      在站內檢修信號、通信設備、線路、道岔等,必須與車站值班人員聯系,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百零五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車必須有負責人。
      (二)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
      (三)備有防護信號。
      (四)有制動裝置。
      (五)在自動閉塞區間運行時,有絕緣車軸。
      第六百零六條 超級、超限特種車輛運行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站、接車進路、通過、遮斷信號機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發車進路、預告信號機不得小于300m。
      (三)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引導信號機及各種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動線上的色燈信號機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遮斷、預告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條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條 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的左側或其所屬線路中心線上空,只能設于右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條 以下部燈光中心距鋼軌頂面距離為準的色燈信號機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進站、接車進路色燈信號機(帶引導信號機)為5000mm;露天煤礦坑下,為4500mm。
      (二)出站、發車進路、調車、預告信號機為5300mm。
      (三)通過信號機為4500mm。
      (四)復示、遮斷信號機為5500mm。
      (五)矮型調車、出站、進路色燈信號機為350~450mm;半固定線上的高柱信號機為3500mm。
      (六)移動線路上采掘線、排棄線的信號機為1800mm。
      第六百一十條 進站信號機應設在進站道岔尖軌尖端(順向為警沖標)15m以外的地點,因調車作業或制動距離的需要延長的,一般不超過200m。
      第六百一十一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進路上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該信號機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回路控制聯鎖的道岔除外),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二)正線上的出站信號機開放時,進站信號機不能開放通過信號;主體信號機未開放時,預告信號機不能轉為開放。
      (三)裝有轉換鎖閉器、電動轉轍機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有4mm及以上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機。
      第六百一十二條 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機車車輛通過道岔時,該道岔不能轉換。
      (二)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
      (三)能監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動關閉。
      (四)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在控制臺上,電氣集中聯鎖設備必須設置監督道岔位置、線路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與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裝置。電鎖器、轉轍回路控制器聯鎖設備,必須保證車站值班員能控制接、發車進路和信號機開放與關閉。在控制臺上,電鎖器聯鎖設備必須有接、發列車的進路開通表示;進站信號機的開放、關閉和出站信號機,引導信號的開放表示;到發線設有軌道電路時,應有到發線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條 道口自動信號必須在列車接近道口時,向公路方向顯示停止通行信號,并發出音響通知,如附有自動欄桿,欄桿應自動關閉。
      在列車未全部通過道口前,道口信號必須始終保持停止通行狀態。自動欄桿必須始終保持關閉狀態。
      第六百一十四條 通信干線及信號電線路,應廣泛采用地下電纜。采用架空線路時,信號、通信架空電線最低點至地面或其他設備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2.5m。
      (二)在市郊區,車站內的通信導線至地面的距離為3m。
      (三)在農作物區,最低導線與可能種植的最高農作物和農業機械的最高點的距離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車道、城市人行道和通過居民區時,最低導線與地面的距離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時,最低導線與地面距離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時,最低導線與通過船只最高點的距離為1m。
      (七)跨越房屋時,最低導線與屋頂的距離:房脊為1m,平房為2m。
      (八)導線與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為2m。
      (九)導線與樹枝的最近水平距離:在市內為1m,在市外為2m。
      (十)兩通信線路交越時,最近導線的垂直距離為0.6m。
      (十一)電桿與地面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為1m。
      (十二)電桿與最近鋼軌的最小水平距離為地面上桿高的1.4倍。
      與電力線交叉時,由交越點至最近一根電力線桿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節 汽車運輸
      第六百一十五條 礦用汽車在作業時,其制動、轉向系統和安全裝置必須完好。應定期檢驗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車應設示寬燈或標志。
      第六百一十六條 礦內各種汽車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彎度、坡度、危險地段)設置反光路標和限速標志。
      汽車道路必須有灑水車灑水降塵。
      第六百一十七條 嚴禁采礦汽車在礦內各種道路上超速行駛,同類汽車不得超車。礦內各種車輛(正在作業的平路機除外)必須為采礦汽車讓行。
      第六百一十八條 礦山道路的寬度應保證通行、會車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的寬度時,必須視道路距離設置相應數量的會車線。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護堤,高度為汽車輪胎直徑的2/5~3/5,底部寬度不應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條 礦內長距離坡道運輸系統,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避難車道和緩坡道。
      第六百二十條 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應開亮霧燈或大燈,并靠邊減速行駛,前、后車距不得小于30m;能見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氣危及行車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六百二十一條 冬季應及時清除路面上的積雪或結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車距不得小于50m,行駛時不準急剎車、急轉彎或超車。
      第六百二十二條 自卸車不得在礦山道路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設專人指揮監護。
      第六百二十三條 汽車在工作面裝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待進入裝車位置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范圍之外;正在裝車的汽車必須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之外。
      (二)正在裝載的汽車必須制動,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嚴禁其他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
      (三)汽車必須在挖掘機發出信號后,方可進入或駛出裝車地點。
      (四)汽車排隊等待裝車時,車與車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六百二十四條 卸料平臺應有信號、安全標志、照明和足夠的調車寬度。卸料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不同類型汽車應有各自卸料點,使用同一個卸料點時,應保證大型車安全。
      定。


      第三節 帶式輸送機運輸
      第六百二十五條 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式輸送機運輸物料的最大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嚴寒地區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種帶式輸送機除外。
      (二)鋼絲繩芯輸送帶的靜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數值。
      (三)帶式輸送機的運輸能力應與前置設備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條 布設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避開工程地質不良地段、老空區,必要時采取安全措施。
      (二)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行人棧橋。
      (三)帶式輸送機下面的過人地點,必須設置安全保護設施。
      (四)應設防護罩或防雨棚,必要時設通廊。傾斜帶式輸送機人行走廊地面應防滑,并設置扶手欄桿。
      (五)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通風、除塵及防火設施,暗道應按一定距離設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第六百二十七條 帶式輸送機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一)應設置防止輸送帶跑偏、驅動滾筒打滑、縱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護裝置;上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輸送帶逆轉的安全保護裝置,下行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二)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三)在驅動、傳動和自動拉緊裝置的旋轉部件周圍,應設防護裝置。
      第六百二十八條 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用輸送采剝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運送工具、材料、設備和人員。
      (二)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嚴禁在輸送帶與滾筒間楔木板和纏繞雜物。
      (三)采用絞車拉緊的帶式輸送機必須配備可靠的測力計。
      嚴禁人員攀越輸送帶。
      第六百二十九條 維修帶式輸送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時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
      (二)在地下或暗道內用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檢修帶式輸送機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條 清掃滾筒和托輥時,帶式輸送機必須停機上鎖,并有專人監護。清掃工作完畢后解鎖送電,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四章 排土
      第六百三十一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廣場、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地質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
      第六百三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高臺階、多臺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巖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須向場地內側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列車在排土線上運行和卸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后,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于車箱內側。
      (五)清掃自翻車應采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三十五條 推土犁排土時,推土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接近路端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六百三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三)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第六百三十八條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墻,其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三)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墻。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巖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鉆并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臺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臺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面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防火
      第一節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制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過1/2時,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超前于采礦工程。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系統。
      第七章 電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巖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臺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筑物或構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于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面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于3m,旁接觸網不得大于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桿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桿(金屬桿及鋼筋混凝土桿)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于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后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面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面不應小于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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